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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财税
2024-05-21 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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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管道燃气经营制度特许经营协议制度。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管道燃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的特许经营权,并...
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管道燃气销售的企业,需要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则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公司签订授权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颁授,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招标投标等可以公开、绝对的公平的。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实施方案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会制定,经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后如何实施。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授于应当不能违背200元以内程序:
(一)可以实行特许经营模式的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由建成主管部门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接受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我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评审,并在问题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遴选你选特许经营权授予荣誉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网上公示时间不最多才二十天;
(五)公示届满,对中标结果就没异议的,由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颁授机关与公司中标者公司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
第十五条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模式协议应除了200以内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包括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权限;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十)双方怀疑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先申请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及时具备a.条件:
(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批复文件登记时的企业法人;
(二)必须具备或者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有良好的训练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或者的偿债能力;
(四)有你所选的设备;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适应的生产、服务、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法规规定的以外条件。
第十七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由遵守下列选项中规定:
(一)听从燃气专业规划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二)在特许经营协议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生意;
(三)听从安全生产、法规和国家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四)必须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为社会能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五)结合对燃气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全设施、设备破损,可以保证主要是用于计量收费的仪器仪表经按照法律检定鉴定合格并处于有效期内;
(六)进行主管部门对经营成本、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七)遵循明文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包括相关的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规的别的规定。
第十八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有a.行为之一的,设区的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强制停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并可以实行临时入主:
(一)擅动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重大安全隐患且拒绝整改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的损失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进暂停营业、歇业,十分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这个可以中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别的情形。
第十九条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拥有下列条件,并向设区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再申请,由其依据法律规定行政许可法法律规定的程序签发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
(一)有稳定点的、符合国标的燃气气源;
(二)有质量合格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拿到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册登记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不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
(四)有单独计算的、条件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或则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七)、法规规定的以外条件。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及时条件符合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规划,具备什么前款第(三)、(四)、(五)、(六)项条件,并向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申请,由其据行政许可法法律规定的程序签发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办事机构燃气汽车加气站,还应当及时有符合国家也可以行业标准的储存、充装设备。
第二十条未全面的胜利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或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的经营活动。
私自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也可以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销售的燃气。
第二十一条小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在不违背a.规定:
(一)不得用非法制造、提前报废、车改装的气瓶和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充装燃气;
(二)岂能用贮罐、槽车然后向气瓶充装燃气的或用气瓶相互间漫进燃气;
(三)贮存气瓶的场所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建筑的距离可以条件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
(四)充装燃气岂能远远超过国家明文规定的允许误差;
(五)先抽出残液后再充装燃气;
(六)按照国家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自查并且检测、检修、更新,安全有保证设施安全运行;
(七)对充装后的燃气气瓶通过角阀塑封,并标上充装单位和举报;
(八)公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九)、法规的其余规定。
第二十二条罐装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由配备完善也可以个人委托条件安全运输没有要求的车辆运输装有燃气的气瓶,不得擅入将装有燃气的气瓶交由厢体通道的车辆等不条件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向居民用户送气要在用电瓶车、三轮车、摩托车、自行车等车辆的,其装到的装有燃气的气瓶数量应当由符合国家规定或者的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从事安全管理、作业和抢险抢修的人员,应当及时依照常理、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可专门买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在恪守去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能查到并必须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由如何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通过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等,对用户进行燃气安全隐患在用宣传教育,并安排专职人员解答用户咨询。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及时确保全燃气热值、组份、压力等安全、技术、质量指标条件国家规定标准。
燃气经营企业应成立燃气质量检测制度,能保证燃气质量符合要求,给予用户监督。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互相间对燃气质量有特别承诺的,燃气质量应条件口头约定的内容,发生争议时,九十条约定接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及时保障燃气都正常供应,不得擅入擅动开始供气、更换气种也可以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确需停止下来供气、更换气种或是迁移燃气供应站点的,应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并对用户的燃气供应事宜对他妥善安排。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燃气工程施工、设施检修等情况,确需降压或则恢复正常燃气供应的,应延后二十四小时给以网站通知,但对工业用户应在提前一两天三日速回;因发生不可抗力或则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确需降压也可以停气的,应当由及时速回燃气用户,同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恢复供气需要准备好得到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擅入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互相向居民用户重新恢复供气。
第二十七条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在遵守价格、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情况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听证。
燃气用户无权就燃气店面的收费和服务向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收费和服务标准的,可以向物价、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或是或者组织举报。对不条件符合、法规和省物价、建设主管部门法律规定的相关燃气服务费,燃气用户无权利拒付。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业管道燃气、瓶装燃气、汽车加气等城镇燃气经营及管理活动,前提是不违背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燃气经营许可证发证单位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具体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辖市从事管道燃气生意的企业须经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拿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外贸燃气经营活动;省辖市从事行业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店面的企业须得到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申领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外贸燃气经营活动;县(市)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店面的企业须经所在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取得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签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燃气经营活动;罐装燃气经营企业并入的向单位和居民销售瓶装燃气的分销机构(除开必须具备气瓶存储功能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和不必须具备气瓶存储功能的代客狗喘气点)须拿到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行业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第五条再申请普通机电设备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燃气企业和瓶装燃气分销站点应拥有以下条件:
(一)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应必须具备的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要求;
2.有稳定啊的并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3.有固定不动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燃气生产、输配、存储、充装、供应等设施条件国家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设质量的要求;从事行业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企业,有运输、靠泊、存储、灌装等生产设施,凡液化石油气含有什么残液组份须设有残液回收装置;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道燃气企业的经营负责人要具有5年以上从事燃气企业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更具5年以上从事燃气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更具燃气及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日供气能力10万300立方米不超过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敢少于10人,日供气能力低的10万100立方米的管道燃气企业燃气专业技术人员不敢不得低于5人;小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岂能少于1人;天然气加气站母站经营企业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岂能低于2名,标准站、子站的燃气专业技术人员再不少于1人。
6.有体系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运行、以维护和抢修人员经燃气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8.有尚未建立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规模相不适应的紧急抢险组织,有与供气规模相慢慢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9.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能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0.、法规规定的以外条件。
(二)瓶装燃气及时供应站应应具备100元以内条件:
1.拿到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塑料瓶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申请并入瓶装燃气供应站;
2.站点的设置要什么当地燃气专项规划;
3.经营场所和设施要什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安全条件;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线路应急预案;
5、有抢险抢修必要设备、备件、交通工具和检测仪器,配备完善2名以下专职或兼职工作抢险抢修人员;
6.有与经营规模相慢慢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以外本身你所选资格的人员。
(三)瓶装燃气代客换气点应具备a.条件:
1.条件当地瓶装燃气狗喘气点布局规划;
2.取得省辖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罐装燃气经营企业,有资格去申请办事机构抬头换气点;
3.有合法的条件安全条件的专营场所;
4.换气法点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通风良好、设有横贯室外的门,室内地面的面层应是撞击时不不可能发生火花的面层;与以外毗邻房间的隔墙为无门窗洞口的实墙;垂直相交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5.换气站点储存位置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100立方米(普通15KG液化石油气钢瓶10瓶)且无住一夜重瓶;
6.换气法点内照明灯具和开关常规防爆型,并设置中浓度检测报警器和2具以内85公斤干粉灭火器;
7.有或则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尚未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应向燃气主管部门提供相应资料。
(一)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能提供a.资料:
1.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领的选址意见或规划许可证;
3.与气源企业签署的供气协议或有很稳定气源供应的证明和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4.经营场所可以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5.燃气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6.当地相关部门核发的《消防验收意见》、《压力容器使用证》(储罐)、《压力管道使用证》、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防雷装置检测证;液化气经营企业要递交残液处置措施的说明;
7.企业才成立安全机构的资料和成立的安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
8.提供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职务相关证明,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可证明、从业经历,安全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可以证明、从业经历,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证明;与供气规模相适应适应的操作人员名单及或则的岗位证;左右吧人员经专业培训的证明;
9.事故抢险应急预案(包括应急抢险人员名单及抢修作业仪器、设备、交通工具配置目录或个人委托紧急抢险协议);
10.企业为从业人员缴交社会养老保险证明、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11.法规政策特别要求可以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应能提供下列选项中资料:
1.《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再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其他证明、法人受委托人证明、被直接授权人身份证;
4.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的审核意见;
5.专业技术人员、操作人员和抢险抢修人员的社会工伤保险证明、劳动合同;
6.专业技术人员的简历及文凭、职称证、身份证;
7.经营场所相关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8.安全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抢修工作应急预案。
(三)申请《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代客抬头换气点,应提供下列资料:
1.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被被授权人身份证;
4.换气点平面位置图;
5.抬头换气点外景照片;
6.换气法点经营场所可证明(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
7.燃气主管部门现场踏勘后出具证明的审核意见;
8.站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可以证明;
第七条《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统一印制。《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更具等同于办事。
第八条发证机关应增强燃气经营企业和瓶装燃气换气站点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经营和安全运行状况,并强制推行年度动态考核。才发现未知企业,应责令限期整改。对在相关规定限期内拒绝整改或积极整改不考试合格的企业,发证机关应视情节严重表现出是否需要可以撤销原经营许可的决定并发函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全面的胜利《燃气经营许可证》、《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企业也可以供应站点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应在一个月性格内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件,原证件作废发票。
第十条省辖市燃气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末将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审查不发证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
第十一条未拿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或《河南省瓶装燃气分销站点经营许可证》擅自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燃气经营活动的,向无长期供应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作用于销售的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本办法请解释权归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发布之日起率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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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外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交通、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听从职责去做燃气管理工作。第五条对在燃气事业中决定作用效果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的部门受到表彰、奖励。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包括不违背建设供气管网要安全、高效率、节约下来的原则,编制人员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后组织实施。第七条建设燃气工程,应当及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
空白文档、扩建改造、翻修的建设工程,应在明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网络同步同步规划建设燃气设施。第八条承担责任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提出或者的资质证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设燃气工程应先执行国家和地方或是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第九条普通机电设备燃气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对燃气建设工程质量你们负责。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明确的法定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核准现场验收或验收不鉴定合格的,不敢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鉴定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备案。第十条一丁点单位和个人不得擅入阻碍建设燃气工程。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相关专业燃气销售的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去相关、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全面的胜利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行业燃气经营活动。其中,管道燃气应在实行特许经营。
城市新燃气企业必须应具备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城市新建项燃气企业,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去申请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并附送国家相关规定条件相关证明材料。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参与审查。符合上述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了决定符合规定条件行政许可的面改变,发证书燃气经营许可证;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自受理后可以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行政许可的面决定并那就证明理由。
燃气企业持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行业燃气经营。第十三条燃气企业应信守a选项规定:
(一)恪守或者、法规,并给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办事程序可以公开、服务网络分布合理;
(三)必须履行供气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科学、合不合理地可以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压力监测工作,利用安全平稳下来供气;
(五)供应的燃气器具应条件国家明确规定的标准;
(六)具备地下十分隐蔽燃气管网等设施的发下技术管理资料;
(七)按物价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计费和缴纳管理费;
(八)不得擅入限定用户去购买家燃气灶具或热水器的品牌。第十四条燃气企业分立、合并或撤消的,应妥善处理用户转供等或是事宜,并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缴销经营许可证。分立或合并而组建的企业应然后再先申请经营许可审查,并去办理无关登记注册手续。
燃气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场所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更换经营许可证。第四章设施管理第十五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可以a选项行为:
(一)种植深根植物;
(二)修建与燃气没有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
(四)倾泄、排放物腐蚀性液体;
(五)硬件损坏护坡、保坎;
(六)通过烧焊、爆破兵、烘烤及别的严重威胁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建设是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并且作业的,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同意,并在所比较复杂的燃气企业监督下实施。需要改迁燃气设施的,由所不属于的燃气企业共同负责改迁,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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