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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财税
2024-05-16 12:43:25
4920
内容摘要:进口的货再出口可以退税吗法律主观:劳务出口也可以退税。劳务范围问题“免、抵、退”税政策,即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些新列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对应的进...
进口的货再出口可以退税吗
法律主观:
劳务出口也可以退税。劳务范围问题“免、抵、退”税政策,即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些新列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除开可以参照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法律客观: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二条出口商自营店铺或授权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材料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部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是那些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授权许可单位重新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则个人。其中,个人(和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列特定的事件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具体规定这个可以再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第三条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范围、退税率和退(免)税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先执行。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直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程序,依据什么工作必须,设置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为管理、申报受理、资料审核、复审、调查、审批、退库和调库等你所选工作岗位,建立起岗位责任制。因人员少需要一人多岗的,人员设置前提是不能违背岗位监督制约机制。
我国出口退税的具体政策是怎样的?请详细回答
一、适用主体
1、依法办理
市场主体
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个人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
个体工商户
。
2、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政策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制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返还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按规定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这些表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或则的
进项税额
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以及范围问题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急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或则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出口企业出口或按未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要是属于
消费税
应税消费品,城镇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如果不是不属于购入出口的货物,全额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如何退税
退税减税降费操作指南
——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
一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0元以内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00以内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二
政策内容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这个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这个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再申请一次性全部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先申请一次性退给存量留抵税额。
(三)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再申请返还增量留抵税额。
(四)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不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再申请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是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全部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五)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这个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再申请全部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六)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这个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先申请一次性返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
操作流程
(一)享不享受
纳税人去申请留抵退税,应再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二)办理渠道
可实际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申请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可以查询。
(三)申报后要求
1.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成功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先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7月的留抵退税先申请时间,缩短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也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时免抵退税又办理申请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范围问题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由按期支付申报后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申请办理免抵退税零再申报。
4.纳税人既正常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可以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条件留抵退税条件的,再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5.纳税人在去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因纳税申报、稽查查补和评估调整等原因,照成期末留抵税额发生变化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确定不允许全额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6.纳税人在同一申报期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留抵退税的,或则在纳税人去办理留抵退税时存在地已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复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的,应待税务机关核准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减扣税务机关批复文件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后的余额可以确定不能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税务机关审核批复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尚未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15栏“免、抵、退应退税额”中填报的免抵退税应退税额。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判断容许返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在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后、税务机关审核批复其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前,审核批准其前期留抵退税的,以最近一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扣减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当期免抵退税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税务机关核准的留抵退税额,是指税务机关当期已核准,但纳税人已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可以退税”填报的留抵退税额。
9.纳税人应在发来税务机关符合规定条件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不允许返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可以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或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出口退税”。
10.纳税人听从规定,需要申请缴回已返还的完全留抵退税款的,可按照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纳税人在缴回已返还的所有的留抵退税款后,去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将缴回的完全退税款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需要填写负数,并可再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四)相关规定
1.可以申请留抵退税需同时要什么的条件
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是B级;先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再一次发生骗取钱财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去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啊即征即退、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上情形可以确定:
纳税人完成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较新提升的留抵税额。
纳税人额外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存量留抵税额
存量留抵税额,区分200元以内情形确认:
纳税人完成任务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等于或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1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我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划型标准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认。
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判断。营业收入指标遵循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判断;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上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换算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换算存续月数×12
增值税销售额,以及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稽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判断。
对此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其他的纳税人,这些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需要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可以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200元以内(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200元以内(不含1亿元)。
除本案所涉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余企业,属于什么大型企业。
明确的2022年第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依据什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跪求以主要经济活动可以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不超过一会计年度从事行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彻底增值税销售额比重高了的行业确定。
5.企业标准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普通机电设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完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将近50%的纳税人。
上述事项销售额比重参照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算出考虑;先申请退税前可以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遵循不好算经营期的销售额换算可以确定。
6.不允许全额退还的留抵税额
不能全部退还的留抵税额按照200元以内公式计算考虑:
容许全额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先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新华考资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有带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写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完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在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的进项构成比例时,纳税人在2019年4月至去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按规定缴纳凭证的进项税额,不必从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中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详细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清洁液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写清的增值税额中比例扣除。
7.出口退税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不可能发生跨境应税行为,范围问题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直接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可以申请返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查找进项税额不得主要是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8.增值税即征即退、免税优惠(退)与留抵退税的衔接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拿到留抵退税款的,再不再可以申请享受啊增值税即征即退、即征即退(退)政策。纳税人可以不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拿到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先申请贵宾级别增值税即征即退、免税优惠(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贵宾级别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这个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返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去申请全部退还留抵税额。
9.纳税信用评价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发布之日起,不自愿向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申请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不参加评价,并在以后的存续期内范围问题国家税务总局缴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此已通过省税务机关能查到的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参加过纳税信用评价的,也可选择类型恢复传统原纳税信用级别,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去办理留抵退税。
10.以外规定
纳税人也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去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不你选结转下期再继续抵扣。
纳税人这个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
同时条件符合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查找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输入选择再申请可以参照其中一项留抵退税政策。
四
相关文件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14号)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年第19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2022年第21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4号)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2年7月份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时间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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