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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财税
2024-05-16 10: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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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注册深圳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深圳注册公司的流程:1.准备数据。2.核名3.提交材料。4.资本验资。打入注册资本,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函”(认购制度可忽略,新营业...
注册深圳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深圳注册公司的流程:1.准备数据。2.核名3.提交材料。4.资本验资。打入注册资本,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函”(认购制度可忽略,新营业执照不再显示注册资本)
有很多企业家来深圳注册公司,在深圳公司注册可以申请很多补贴,下面和财税看看注册深圳公司需要什么材料和流程?
一、在深圳注册公司需要什么资料?
1.股东:根据新规定,公司成立时必须有股东(投资者)。股东投资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或两名以上股东投资注册公司。
2.监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立监事会(需要多名监事)或不设立监事会,但需要设立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
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
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首先要批准公司名称,并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名称检查。深圳注册公司名称检查的规则是,在同一行业,公司名称不能是同一名称或同一声音,多个大小,需要打开名称检查。
5.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明确,未来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范围。你可以把你现在想做的或将来可能想做的事情写进你的经营范围。
6.公司注册地址:真实有效地址。
7.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等。
8.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需设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之一。
二、深圳注册公司的流程:
1.准备数据。
2.核名
3.提交材料。
4.资本验资。
打入注册资本,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函”(认购制度可忽略,新营业执照不再显示注册资本)
5.领取执照。
申请批准(约7个工作日)通过后,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查看深圳工商局地址和号码)
6.刻章
领取营业执照后,带:营业执照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印章短信验证码,到指定部门备案,一般有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三章。
7.开户。
8.税务登记。
开立税务登记账户,到当地税务局和国家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每月需要建立账簿并申报纳税。
9.开立社保账户.公积金账户。
社保账户到社保局开户,带上公司全套信息,公积金账户在开户银行申请开户。
深圳如何快速注册一家公司,详细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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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为您讲解如何快速注册公司步骤以及准备材料
1.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注册公司核名,提供注册通过率。
2.租房: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签订好租房合同后,还要到税务局去买印花税,按年租金的千分之一的税率购买,例如你的每年房租是1万元,那就要买10元钱的印花税,贴在房租合同的首页,后面凡是需要用到房租合同的地方,都需要是贴了印花税的合同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刻私章: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新设立公司财税送四章,咨询在线客服。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7.办理验资报告: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8.注册公司: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
深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深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章程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章程是一种根本性的规章制度。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深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规,
并受国家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 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公司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自公司核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XX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股东住所:XXXXXXXXXXX
股东身份证号码或执照注册号:XXXXXXXXXXX
3、……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出资形式:XX
2、股东姓名或名称:XXXXXXXXXXX
出资额:人民币XX万元
出资比例:XX
出资形式:XX
3、……
第十三条 股东认缴出资额于公司设立前一次性缴足。
或:
第十三条 股东分期出资,首期缴纳注册资本的××,余额于公司设立后2年内缴足。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八条 依照前两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公司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的内容违反、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执行董事决定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面或其它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 3 年。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或者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三十七条 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决定产生。或:
第三十七条 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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