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mages/guwen1.png)
![](/m/images/guwen2.png)
![](/m/images/guwen3.png)
好顺佳集团
2024-05-05 12:53:19
1712
内容摘要:公司偷税漏税注销还能追究责任吗分析:仍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哪怕税收征管法必须明确明文规定,普通机电设备生产、店面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后,要...
公司偷税漏税注销还能追究责任吗
分析:仍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哪怕税收征管法必须明确明文规定,普通机电设备生产、店面的纳税人,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后,要先向税务机关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但在现实中,应该有存在税收不合法问题的企业能绕开税务机关,真接办理工商登记注销。
一旦发现到该公司前的有偷税漏税的情况,应该会不会追究原法人、股东去相关责任。
依据:《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变造、变造、隐匿行踪、故意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虚假纳税申报或是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再通知再申报而拒不正常申报或则进行欺骗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也可以少缴应纳税款,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内恼火百分之三十但是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内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受到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100元以内一年六个月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100元以内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但是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一年六个月,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200以内罚金。
公司注销后偷税漏税还需要处罚吗?
公司吊销后偷税漏税又要处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违法a选项情形之一的,应予定罪判刑: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内,另外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不超过的;虽未至少上述事项数额标准,但因偷税习过武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依据】
《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有据如果说从事行业生产、销售的纳税人有选择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不在相关规定的纳税期之后,责令整改规定期限缴交应纳税款;在限期内才发现纳税人有的确的转移、隐遁其应缴纳税金的商品、货物这些以外财产或是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不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不是纳税人不能不能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内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下列选项中税收保全措施:
(一)面再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应该是应纳税款的存款;
(二)查封、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等同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是那些财产。
企业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款如何进行处理
(一)是否是应该继续追缴
公司注销一般这个可以分成100元以内两种情况:公司是从合法吗程序直接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公司已办理工商注销,但未去办理税务注销;公司去办理了税务注销,但工商没有自动注销;企业破产;扩展、分立、兼并。这些个情形都属于主体的灭亡,对其后被才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是否需要追缴赃款有些在规范上是比较明确的,有些还就没而且比较明确的依据。特别是对在第一种情况下突然发现的以前偷逃税款应不可能追缴赃款,向谁上缴国库,怎么追缴赃款的问题份外令人头痛。为此,本文重点探讨探讨公司依法定程序办理工商、税务注销后才发现偷逃税款的处理。
对上述偷逃税款是否需要应追缴赃款,目前未知四种基本都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作为纳税主体已无复存在,也就难以、无从继续追缴了,甚至还从一就开始就不可能稽查。在法人公司情况下,公司的主体是合法消亡的,其所承担债务的有限责任已需要清理完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是由《税收征管法》)船舶概论实施细则并无对此情况下的偷逃税款依法追缴提出必须明确规定。事实上《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西安北方光电有限公司《公司法》)有比较复杂公司注销清算时清算组成员因刚才或是重大过失给公司或是债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但上列偷逃税款是否需要可再审查不能执行?那些个偷逃税款是否可简单归因为清算组成员的显然是故意的或重大过失,或公司股东的不良企图逃避债务?对此,《公司法》完全没有比较明确相关规定。在分公司情况下,哪怕《公司法》中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紧跟责任的规定,但偷逃税款是否需要也可以应按为大多数债务?是否是可向总公司上缴国库其所偷逃的税款?这一点《公司法》就没内容明确明确规定,《税收征管法》中也找不到啊比较明确的依据。另一种观点怀疑:就算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已未注销,也如何应付该企业原投资方或股东追缴其后所才发现的偷逃税款。笔者被害妄想于第二种观点,通常理由是:
1.九十条《公司法》总公司对分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总公司追缴其分公司所虚开发票的税款。这里比较复杂一个基本理论,即“税收本质的债权债务说”。从税收实体关系角度看,税收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享有权利的权力和权利是一种“财产权”,即“国家债权”。税收关系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类似性质,但,民事债权的实现对税收债权也也可以额作适用规定。事实上税收立法中未比较明确同意这一学说对立法具备指导意义,但《税收征管法》中的代位权、可以撤销权、担保和优先权等民事债权制度实际上已被形象的修辞于税收实践。
2.从企业主体的无形的能量意义看,企业主体的消失并又不能被豁免原投资者的负税义务。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契约理论”陈规了企业是物质和精神的简单的聚集和物质要素的技术关系或生产函数的观点,反而将企业代入个人彼此间交易产权的一种合作组织,是由一最新出“契约”或“合同”组成的契约网络,从人与人互相交易关系的角度来解释企业的性质。负有纳税义务的主体实质上不是什么近似企业的物质,只是2.15亿股企业生产要素的人,他们才是真正的纳税义务人,即税收主体。是从那样的理论来透视原理这一问题,所谓的“企业不必然了”,当然是企业的股东或投资者把所构成企业的“生产要素”通过了“重组”,而没法只不过企业某种“契约”的解锁就放弃对企业完全主体——资产所有者纳税义务的追缴。哪怕“契约理论”只是不少企业理论中的一种,并并非回答,但它也可以以及一种指导,一种看清事实事物本质的方法,尤其是对上述事项问题具备特有然后的解释力。
3.就税务登记的性质而言,其并非履行纳税义务的一个必要条件。税务登记是行政登记的一种形式,但不是行政许可。它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限制的手段,而又不是限制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手段,更不是纳税人权利、义务出现的依据。《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已内容明确将税务登记可以排除在行政许可的范围以外,不其实税务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提出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税收征管法》也一定程度表明了本案所涉观点,如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行业生产、销售的纳税人这些临时普通机电设备销售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扣减其应纳税额、责成缴纳;不缴交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扣留其价值应该是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对从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焉能如此,对去办理过又已撤销、吊销执照、注销登记的纳税人更估计追缴赃款其所偷逃的税款。
4.从税收管理角度讲,上述偷逃税款若不追缴赃款,将自然形成税收征管中的一大漏洞,诱使纳税人利用正常注册、自动注销的偷逃税款。在税收执法实践中,这样的情况也你经常遇到了。
(二)向谁继续追缴
如果没有对公司注销后被发现的偷逃税应该是进行继续追缴,那么,依据什么《税收征管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和《合同法》等去相关条款的规定,本案所涉税款继续追缴对象分完全不同情况也可以有以下几种:
1.与此同时纳税义务人。(1)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不合并时未交齐税款的,应当由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及时缴纳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继续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及时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明文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足见,在因合并或分立而自动注销原企业的情形下,本案所涉偷逃税款可向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上缴国库。(2)发包人或出租人。九十条《税收征 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笔者理解其实,如果我注消的公司是承包人也可以承租人,其发包人或是出租人又没有在明文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则承包形式人或承租人注消后被突然发现应予追缴的税款,可以由发包人也可以出租人承当纳税连带责任。(3)纳税担保人。如果纳税人或以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经税务机关同意,以绝对的保证、抵押、股份质押的为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对该纳税人因注销而没能上缴国库的税款,可向其担保人追缴赃款。(4)债权债务的承诺人。在公司直接办理注消清算但清算的剩余财产没有通过分配,或未知最后清算方案但未负责执行的,可以不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但工商登记机关会具体的要求清算主体你承诺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你们负责一次性处理责任。在此情况下,税务机关可向债务的承诺人上缴国库根据上述规定偷逃税款。(5)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以外紧跟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一切后,对债权人依照常理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照法律规定一直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所以,对经破产程序而终止的公司,税务机关可向其保证人和其他紧跟债务人追缴偷逃税款。(6)实际公司法人人格上缴国库税款。《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抗菌药物公司法人其它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极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此规定,对公司在销户后查清偷逃税行为,可纳入显然是故意选择逃避国家税收这一“公债”,属于什么滥用行为,应由其股东对应纳税款全额承担责任无限连带责任。《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也有相似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不能可以证明公司财产的的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状况下,这个可以直接向股东追缴税款。另外,假如公司法人资产不清、账务不清,没有办法参与清算时,是可以推定股东滥用抗生素公司人格,由股东对公司应纳税款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7)被单位挂靠的公司。对此建造师证公司,可不证实其具备其它法人资格,由被证书挂靠的公司承担部分其完全责任。(8)总公司。如所周知,九十条《公司法》的规定,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可向总公司上缴国库管辖区域分公司注销后被才发现的偷逃税款。
2.那些有关责任人。(1)解散终止情况下的清算组成员。除公司不合并和分立外,清算是公司强制停止的实用后摄像头和法定程序。《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刚才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的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承担赔偿责任。”对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清算组成员那是股东,太所了解公司是否修真者的存在偷逃税,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没有缴应缴税款就可以申请注消很很可能属于佯装行为,清算组成员应当由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而这时清算组中股东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他所承担的责任不限于其所分得的余下财产,反而对债权求实际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无穷的责任。另一种情形是,如果在债权程序中债权人不清算或者违法清算,也就是利用公司的控制地位不履行最后清算义务,最后清算人也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义务。在清算中若才发现股东虚假出资、按出资比例不实或抽逃资金,没有都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不超过公司资金标准,就不可违背了资本按照法律原则。这个下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若牵涉依法追缴税款应在由股东承担部分连带责任。(2)破产倒闭重新开启情况下的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和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如果不是债务人在法院受理后公司破产去申请的前一年,修真者的存在极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有一些行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别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其实是破产程序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权利。对税收在破产程序上的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参与重大决策,目前《税收征管法》还没有规定,还亟待完善。至于,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发现自己破产人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努力挽回的财产或应供分配的别的财产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遵循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参与追加分配。本案所涉税款或可实际这种面临破产追加分配程序来上缴国库。(3)参与重大决策税收代位权和撤销权。《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或放弃到期债权,的或无偿转让财产,的或以明显不合理的转卖财产而受让人明白了该情形,对国家税收会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这个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权利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九十条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无需承担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业已拒绝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责任的责任。”这里不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被注销的情况下,始终可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纳税人有欠税是税务机关复议权代位权、撤销权的前提之一,但此时“欠税”的含义是什么?纳税人注消后所发现的以前逃缴欠税款有无属于“欠税”范畴?对于,《税收征管法》根本不会内容明确解释。笔者认为,此时的“欠税”与一般意义上的“欠税”有所差别,属于“国家债权”意义上的“欠税”,而也是可以参与重大决策代位权、撤销权。(4)扣缴义务人。《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账款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依法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下三倍100元以内的罚款。”这里存在两种情况:假如被注销的公司是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就可向真正的的纳税人继续追缴税款;假如被注销的公司是完全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向不能执行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追缴税款。(5)投资者。在就没上述途径的情况下,要是发现到了偷逃税,该税收债权依然必然,可区分非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两种情况来如何处理。对非破产程序程序,税务机关可向已分配了剩下的财产的股东请求债权,但股东仅以其分得的余下财产承当全部债务责任。如果不是剩余财产并未分配,应以未分配的其余财产债务清偿税收债权。
(三)如何能继续追缴
对于本案所涉偷逃税款,上缴国库的途径说白俩种:一是由税务机关然后上缴国库;二是实际人民法院主动追缴。一般而言,对此《税收征管法》及咨询税收法规有明确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另外税法的执法主体,可依照法律规定然后依法追缴上述事项偷逃税款。这对《税收征管法》及查找税收法规就没明确法律规定,依照常理民法相关规定及无关精神并且的“国家债权”继续追缴的,则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际人民法院借用追缴赃款。的或,对清算组成员的追缴,税务机关难以真接向纳税人继续追缴税款,毕竟清算组在这里承担的是赔偿责任,而不是征收税款债权的责任。又如,依照常理《合同法》,人民法院是代位权、撤销权的执行人,并且,税务机关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法律赋予代位权、撤销权。
(四)追缴赃款多少
上缴国库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自动注销后的税款,应分清欠税我还是偷逃税。如果只比较复杂欠税,则只需继续追缴其欠税的税款和滞纳金。而牵涉偷逃税时,通过《税收征管法》,而且要上缴国库其税款、滞纳金,又要对偷税人并且罚款,甚至连要移送司法机关不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时要分清两种情况:一是原纳税人以另外一种形式却必然,如捏造重组、新的再登记等。此时应更视原纳税人依旧存在,依照《税收征管法》追缴其所偷税款非盈利组织会计滞纳金与罚款。二是原纳税人依法定程序注销后不复存在地,在向上述事项连带纳税义务人及除原纳税人外的别的有关责任人员追缴赃款其所偷逃税款时,罚款应该不能尽数税款及滞纳金上缴国库。而且会被罚款具备制裁性,在公司主体已不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向连带纳税义务人追缴。
三、对完备相关税收管理的建议
第一,应变化理念,树立税收是特殊的方法债权或公法债权的观念,企业的队伍解散、破产情况。在清算时,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主张和申报时税收债权,再和清偿程序依法复议权追缴赃款税款,程序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由制定关于公司注销后税款依法追缴的办法。依据条例关联法规,明确的不同情形分类将追缴的条件、费用是多少、程序、措施、尽量问题等做出决定内容明确和具体详细的规定。
第三,由税务机关与最高法院联合或由最高法院单独的先发布有关的司法解释。目前,最高法院正在会制定公司重整、清算的司法解释,不需要尽快与之去协调联系,将或者税款清缴的规定予以内容明确。
第四,结合与法院的协调,注意一点句子修辞司法手段保护国家税收,规范执法。的原因《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范围尚够不够详细,存在许多尚待明确的事项,导致税务机关对公司注销后税款的追缴存在障碍。这一点,要税务机关增强与法院的协调,积极主动地是从法院提起诉讼等手段主动继续追缴税款。
第五,可以提高税务注销登记管理,可以提高征管部门与稽查、法制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应加强对注销税务登记时清税的审查,并制度销户时原法定代表人对未尽税收事项承担征收税款义务的承诺制度。同时,对税务登记人员在纳税人还没有缴清税款和缴销发票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办理注销的,要严不追究退休审批税务人员的责任。
第六,起到与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协调。目的是监督纳税人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由增强与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的协作,避免纳税人以自动注销税务登记作为想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帮忙公司登记部门结合对公司注销登记的把关,特别是对清算中无关汇算欠税情况的审查,尽量的避免直接出现纳税人未全部结清税款就公司已注销的情况。
第七,以最快的速度启动后《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和《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特点两法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解决的办法追缴中的问题,如时效、与此同时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强制措施的执行对象和范围、税收优先权、纳税担保、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权利等问题。
张总监 13826528954
限时领取创业礼包
您的申请我们已经收到!
专属顾问会尽快与您联系,请保持电话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