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财税
2024-06-02 09: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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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哪里办理市行政审批局依据什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相关规定,从事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
依据什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的相关规定,从事行业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可以要先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工作、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
二、去办理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从事行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垃圾、收集、运输服务审批申请表
4、企业组织架构、技术质量、安全、时时监测管理制度和技术方案和快速有效执行的情况说明
5、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工作、收集、运输服务要什么运营具体的要求的情况说明
6、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综上,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在市行政审批局办理。
【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依法成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到邮箱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由特别约定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进行变更的,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垃圾清运资质办理条件是:
1、本身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2、本身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能得到快速有效执行;
3、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申报材料有:
1、《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3、运输车辆总运力登记表(内容以及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核定载质量);
4、管理机构和人员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联系);
5、内部管理制度文本;
6、固定办公、机动车停放场所可以证明。
依据:
《关于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跨界清运处理的通知》
第一条
(一)依照法律规定率先实施垃圾清运去处理服务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证书的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干净、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不敢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全面处理服务活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可以依法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是从招标等公平竞争选择类型应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从事行业生活垃圾的清扫地面、收集、运输和处置,依据预中标单位申请登记备案服务许可证。
(二)结合垃圾清运全面处理服务单位资格核查。对外承接城市生活垃圾清运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应具备普通机电设备生活垃圾清扫地面、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或则能力并满足或者资格条件。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结合对服务工作室承接单位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服务对外承接单位办公场所、垃圾清运机械设备、垃圾处理设施场地等情况,要组织专家通过实地核验。
1、依据什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工作、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在提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地面、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干净、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岂能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2、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在实际招投标等公平竞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公司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干净、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3、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垃圾、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及时具备200以内条件:
(一)机械清扫工作能力达到总清扫地面能力的20不超过,机械清扫车辆除开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工作车辆应具高自动启动洒水、防尘防潮、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垃圾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完全密封运输工具,并应当及时本身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由按结构全密闭环境自动软件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向外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本身制度完善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能得到最有效先执行。
(五)具高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且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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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工作、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期限届满后不需要继续从事外贸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地面、收集、运输、如何处置活动的,应当及时在有效期期限届满后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去办理延续手续。
2、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依照法律规定撤销许可证: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按照上述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干净、收集、运输的或处置许可改变的;
(二)超越国家规定职权做出了决定符合规定条件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干净、收集、运输或是处置许可改变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应有按照上述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工作、收集、运输的或处置许可确定的;
(四)对不条件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对他按照上述规定许可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个可以撤消许可的其他情形。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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