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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财税
2024-01-31 09: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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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结婚证属于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法律主观思想:结婚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属于什么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九十条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一个事实或法律关系必然或是不未知的一种行为。...
结婚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而属于什么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九十条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一个事实或法律关系必然或是不未知的一种行为。而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参照行政相对于方的申请,实际发证书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赋予生命某种特定的行政要比方从事行业某种力量活动或具体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了的男女双方应当由亲自跑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申请结婚登记。要什么本法明确规定的,给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束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及时可以补办登记。《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订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拥有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下一界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结婚登记是行政许可吗
结婚登记不是什么行政许可。从性质上讲,结婚登记属于什么行政确认行为,即行政机关依照常理法定程序和要求认定某一事实或法律关系存在地或不必然的一种行为;其目的本质依照法律规定确认当事人互相是否必然婚姻关系。而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依据什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照法律规定再审核,经审核其从事外贸某一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结婚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结婚登记的流程追加:
1.申请。没有要求订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可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这些与对方当事人就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结婚登记。申请再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前提是同时几人。如果没有是离过婚的还应持离婚证。
2.审查。登记机关这对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去申请审查,在必要时,是可以特别要求当事人能提供或者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更改项目通过医学上的鉴定。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条件符合结婚了条件的,予以注册登记,发我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再登记的,应在出份口头说明说明,只能说明不与办理登记的理由
三、结婚登记要什么好手续和材料
结婚登记是需要的手续和材料有:
1.本人的身份证、本人的户口本;
2.本人无配偶和与对方当事人还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二寸近期半身免冠订婚彩照等。
法律客观: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了的男女双方应在派人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结婚登记。要什么本法明文规定的,应予以登记,发我结婚证。能够完成结婚登记,即得以确立婚姻关系。未直接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由可以补办去登记。《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这个可以曾经的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曾经的女方家庭的成员。
一、关于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关於婚姻登记性质的学说
(1)广义行政许可说
该说以为“所谓的广义的行政许可是一个范围很小的概念,意指行政机关愿意相对方从事外贸某种活动,非经许可而为之,即属不算违法的行为,是国家依再申请如何实施的一种监督管理手段。”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立法过程中,有学者.建议您将民事权利的登记政府绩效考核行政许可法,以避免行政机关完美躲避法律,这很显然是采纳了广义行政许可的定位。学界在划分行政再登记的行为模式归属时,也常常将婚姻登记以及行政许可的种类之一,与其它许可(狭义的行政许可)、行政特许、行政同意、行政批准相并列。
(2)行政确认说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则有关法律事实通过甄别,给予确定、认可、可证明(或则否定)并予以正式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国和日本被怀疑是“再确认法律地位的行政如何处理”,在德国被怀疑是“确认某人的权利或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格”其都差不多是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依再申请的确认和依职权的确认;第二类是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实的确认;第三类是各专业领域的行政确认。持行政确认说的学者认为婚姻登记那是对身份的确认,这也是目前我国法律界的主流观点。
(3)单独的行为模式说.
那样的学说认为,行政登记机关在对他行政再登记的过程中,应同时对所登记的内容进行程序法上的审查(初步审核)和实体法上的审查(实质审查),可以推知提出,正是我因此登记审查中的上述事项特点,判断了其与行政许可及行政确认的不同,以致应该是以及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模式善加对待。而婚姻登记是行政去登记的一种,也拥有独立行为模式。但持此表示异议的学者很少。
⑷行政公示说
该学说如果说婚姻本身自然属性,在当事人去申请婚姻登记之前,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结婚条件,或自然具备什么婚姻关系主体身份要件,就无需经由行政许可而拥有该身份。怀疑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大逆不道婚姻的自然属性。本来相关规定婚姻登记制度,是是因为婚姻本身社会性,要公权力对私权利的干涉和监管。婚姻登记只不过政府考虑到公益不需要对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意愿和婚姻行为的确认,其比较多作用本质按照对已存事实的认可,让其达到一种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因此,婚姻登记制度的目的最主要在于公示后当事人的婚姻建立。
(5)特殊的方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说
该学说认为,婚姻登记是公法与私法性质兼具的行为,其公法上的行政管理性质是不可抹灭的。从行政法的角度很明显,婚姻登记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婚姻登记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法律效力有很大的不同:①婚姻登记行为不存在地婚姻登记机关与当事人再教学情景、办理变更、全部消灭任何一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属于情境教学、变更手续、干掉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行为,因而素无诉请可以撤销、宣告无效的内容;②登记机关不与当事人与确立、去维系行政管理关系,也属于什么只不过是新的命令与听从于、管理与被管理的管理行为,登记对当事人素无拘束力;.③婚姻登记的对象是无争议民事行为,再加之也也没争议调处、裁决权;④婚姻登记本身不单独更具法律效力,只不过是是从婚姻民事行为的形式要件和生效要件一定程度再一次发生法律效力(充分体现其将公法与私法融为一体的本质)。致使部分学者认为应该婚姻登记此宝一类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万不可诉请可以撤销、正式宣告失去效果的具体看行为。婚姻登记不可诉请已撤销、宣告无效的性质同时也由身份关系不可逆转的性质决定的。
实践中,对婚姻登记性质的认识大量地还是集中在一起在究竟有没有是行政许可那就:行政确认上。马怀德老师如果说要可以确定有无是行政许可有六大标准,这六大标准,一是行政许可是依可以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因行政相对人打算畜牧兽医相关专业某项活动而愿意颁发证书许可证或是执照。二是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_的行为。三是行政许可是被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力量权利和当事人从事某种奇妙活动的行为。四是行政许可的目的只是相对而言达到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会影响秩序的因素。五是政许可存在地意味着什么法律的一般禁止打开,对许可事项可以有应明确的法律规定。六是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一是无关行政机关对别的机关人事、财务、外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许安标还认为,除开《行政许可法》应明确相关规定不区分本法的事项外,也有一些行为是行政机关应有的审批或确认行为,但属于行政许可,其中就除了婚姻登记。并认为婚姻登记的性质充当行政确认更为适合我。
二、婚姻登记在法律性质上是行政确认。
(1)婚姻登记是对事实行为的登记
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具有法律事实的特点,婚姻登记仅仅对当事人彼此间婚姻情况变动的合意并且照实典籍中和确认,令其八字相合不可能发生效力。该行为是中立的,不存在地重新赋予申请人另外一种利益的事实。
(2)婚姻再登记是以登记时为那绝对是权不生效的要件;
婚姻可是一类私权领域,基于组件私权自治的原则?,领结婚证,为男女双方明确的自己之意愿,中,选择中意之配偶,确立幸福美满之家庭,应基于组件男女双方之光明意思而才成立,国家公权力无介人之必要。?但婚姻牵涉到当事人身份的变更,与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亲属关系和整个社会的人伦秩序都有比较大的关系,因此,当事人身份权利的正当性不需要一定的网上公示形式应予以确认。正如行政公示说论述的,婚姻登记源于婚姻的社会性,按照对已存事实的认可,以提升其他证明的效力和公示的效果。当然,各国历来均特别要求结婚不需要具备什么一定的网站公示形式,无论是宗教式我还是登记式等,都是为了达成默契网站公示的目的。但,事实上学者所言,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干掉过程中,从未就不是什么一个旁观者????中国古代的私法自治与国家管制一向就不是壁垒分明,:并且繁茂,广义的民法,巳经越来越大难勾画出它的图像了。
(3)婚姻登记本身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因为特定的事件行政相对人所做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职能由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是婚姻登记机关根据某种特定婚姻当事人做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a.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不可以结婚了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如果说不应结婚的话的疾病,婚后已彻底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法律依据
:
《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五条
去设置和可以实行行政许可,应当及时遵循可以公开、相对的公平、公允、非歧视的原则。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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