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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财税
2024-03-23 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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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高管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规避个税,可行吗?_百度实际中有不少高管想这样做,来规避个人较高的个税。只不过这些个高管的工资的确是很高,整体的收入算过来,应该...
1.高管的身份
高管跟公司与是业务合作肯定被雇佣,值得探讨。假如既有雇佣,又有合作,这样的话却不是符合国家规定商业逻辑,按照个独避税的嫌疑较大。而有些人肯定会你选与公司一刀两断,按照业务合作的来规避个税。这其中也会修真者的存在两个问题:
一是与公司相关的福利就没有了,除开社保或者是那些的福利。肯定,也许是这个比个税的节约可以说也可以遗漏掉。
另一个是少了一份保障。如果没有跟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这样的话在离职补偿、工伤的或是其他方面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责任,要知道不怕一万,还怕万一。
2.实际的业务
很多人后成立个独,单单是替用来核定征收的优势,中的的业务,水分不少。.例如,实际暂设个人独资企业,并给公司增票,将一部分的工资转换成成经营所得的形式,但实际上,个独并没有给公司提供什么好服务,那你这就有虚开发票的嫌疑了。所以,要设立个独,应当及时以真实的业务为前提。
3.敏感的发票
咨询费发票也不是什么你随便开的。之前有家公司,平时连个几万块的培训都舍不得啊给员工做,突然间跑来个几百万的咨询,这样的业务,就非常容易紊乱税务的了。所以才,金额较大的“管理咨询服务”并不是每家企业都会有,与企业业务不相匹配的咨询费、会议费等项目,也是一个税务的风险。
我认为,尽管我们的高管收入高,个税也较高,但我还是建议您按照合规的途径来合法节税,例如用好我们的各项扣除、免税福利、公积金,用好股权的激励等措施,而不是通过不正当此时的方法来降低税负。但是,既然如此高管们能够拿去这么说高的薪水,就得那就证明是有这个能力,能力越大,社会责任也就越大。大家都你学学董大姐的气魄,年薪500万,一年交45的税,或许能好些地体现出来我们的税收公平吧。
麻烦问下这个问题解释如下:
1.公司高管采取措施后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另收管理咨询费的形式完美躲避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骗取出口退税国家税款的行为。即使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为高管所在公司能提供了实打实地的服务,如果不是就没可以提供任何一点服务,支付咨询费不但增值税是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企业所得税上述支出如果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自己又是不不能税前抵扣的。
2.这个估计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只不过不能操作办法是违法的。毕竟个人独资企业是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交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为5—35。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偏文科类所得适用税率为3—45。如果高管工资很高的话,比如适用税率达到45,如果没有需要转移一部分参与个人独资企业,会可能导致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等四项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一左一右降到。这个估计是有减轻税负效果的。
3.这种实际上也引起了税务机关的高度,对一些企业内的补开咨询服务类发票的问题,税务机关会增强预警分析监控,发现自己疑点会参与核查,并且对以虚开发票国家税款为目的的注册一空壳公司行为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不可行,涉嫌偷税漏税但存在地风险!
先来看一下,为什么不个人独资企业能规避个人所得税?通常原因是个人独资企业不法人资格,不需要缴企业所得税。
举个例子,诸如高管拿到30万元的年终一次性奖金
1、不接受谋划的话,需交个人所得税计算出追加:
300000/12=25000元,按工资薪金适用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税率如下表所示
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300000*20-1410=58590元;
2、要是实际个人独资企业开发票给公司来保险报销
应交增值税=300000/(1+3)*3=8,元,今年有优惠政策,可以不减按1强制征收;
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7+3+2)=1,元
应交增值税及附加税=+=元,按照条例增值税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或季度销售额不将近30万元的,不用缴交增值税及附加税。
个人所得税按“生产经营所得”公司缴纳,税率万分感谢表所示:
假如应纳税所得额很高甚至为负数,那是你不公司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如果没有“操作配伍得当”,把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注册在税收洼地,还这个可以享受税收返还等政策,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倒是可以避税。
试想一下,一边要交6万块的税,这边有人告诉你不用交税,你会心动吗?你估计会动心,可是我告诉你吧,如果不是单纯地目的是避税,这样高管才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向原公司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的不六逆重生疗法!都属于偷税漏税,理由不胜感激:
1、先说哈虚开发票
明确的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行为属于什么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补开与求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不好算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详细介绍他人补开与求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高管与原公司与是“劳动关系”,而扣取咨询费的行为一类劳务关系,想问下,一个人能同时为一家企业可以提供劳动又接受劳务吗?当然又不能了,那你要是未接受劳务,如果说未发生假的的业务,慢慢的的可以得出结论:高管为公司开具证明咨询费发票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行为;
2、以后再来说说看“咨询费”
咨询费并并非说谁都可以不收的,公司向高管去咨询了什么内容?高管有无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相关证明资料?公司咨询的事项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高相关性?
有的个人独资企业仅有1、2个人,只不过这1、2个人像是真正无敌的,什么好样的服务都能对外提供,组织开具的发票金额很大,几十万、几百万甚至于是上千万,三岁的小朋友都明白这很不算正常,收入与企业的规模不不兼容,税务机关在检查的时候,很难我怀疑你的业务是不都是假的的;
3、后来说一下公司的风险
增值税是个链条税,一环扣一环,高管虚开发票,才是受票方的公司则是独自面对风险,一旦被查处违规,独自面对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别外,公司对高管的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高管实际虚开发票的行为尽可能避免个税所得税,公司也逃出不了关系,要承当连带责任;
综上,依法纳税是你是哪公民应尽的义务,现在是大数据时代,任何隐藏在背后的违法交易一切都将过去无所遁形;另,高管的收入的确就不低了,请勿只看眼前利益,而失了德行!
风险极大。
第一,工资收入受合法吗保护。服务合同要是有麻烦是确实麻烦的话,是因为你不可能提供都是假的的服务项目。
第二,公司讲诚信,不等于愤怒辞职的会计绝对不会举报。或是其他觊觎你位置的人。一旦被检举,公司要领罚,你就算是也不是那么容易再呆出去。
第三,也许我,懂法的成本最低。
以前,些公司就是这么多能操作的,高管的一部分工资转往某个第三方公司账户里,不过是就是为了帮高管避税,而且很多高管进公司时谈的是税后年薪,帮高管少交个税那就是帮公司自己节省用水税负成本。但现在国地税合并后,金税三期上不了线,结合大数据的使用,如此做风险不小。
实务中有那样的话做的,打擦边球,换算税务风险极高,毕竟确实是以偷逃税为唯一目的。
在税收筹划中,税法一般决定的条件也有“不以避税为主要目的”。
企业高管可以在多家企业可以兼职,领取工资或劳务报酬,年终按综合考所得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这是合法的,但缴纳个税较少。
如果高管以自己的名义办事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并从供职公司收取管理咨询费的话,高管的身份就很不业务合规,是合作关系我还是受雇于关系。
一般公司区分并入个人独资企业为高管避个税也是用非雇员的名义(或高管先辞职,从上旋转切割彻底干净再)暂设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管理咨询费支出两千年来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如果没有金额较高,又无充分理由,税务是不认的,公司直接支付的咨询费不仅仅不得擅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做纳税调增,还得被罚款和强制征收滞纳金。
现实中,用那样的避税仅仅那就是挑选个人独资企业是可以核定征收。今后个人独资企业先申请核定征收会越加难,都会统一为查账征收。
如果不是想为高管少缴个人所得税又合不合法,就到国内税收洼地设立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或为缴社保和发放工资。如海南省对年薪30万以上的人员,在不满足一定条件(如社保在海南缴纳等)下,个税税率最低为15。《个人所得税法》但最低45呀(有速算扣除数,实际中低于45)!
假如不查,大都很多人或避税公司的避税法宝,如果遵循药监局对医药公司的销售的审查力度,一个都操作不了!药监局审批如下:
1.开咨询发票也可以,那价款和咨询业务要完全对得上,如咨询报告、会议照片、商讨照片、差旅费、各种与之相关的发生费都要有,还要附全部关联人名单(姓名、手机)、交个人所得税情况。
2.如果没有自己是一个公司高管,把那个公司钱移回个人独资公司,是几个高管都那样的话做,还是你一个人会如此,这就涉及诈骗了!光直接咨询业务活动和实际咨询费价款你就对不上,要是是10万元咨询费,你得提供多少证据链文档,可以说能搞死你!
全是小伎俩,税务局我也不想查你只不过!
这种问题,是目前很多税收洼地的平台在到处都是忽悠,很多人也我相信。
在中国税务管理中,“以票控税”大行其道,有人就还以为只要有发票,就就万事大吉!——这是大错而特错的!
当该要发票的时候,那是肯定不行的!
不过,并并非有一张发票就能解决的办法一切问题,不然税务局每年也不可能公布结果打击之了多少虚开发票的案例了。
发票只是企业税前扣除或进项抵扣的重要凭据之一,还可以要有以外证据材料进行加以佐证才行。
就说咨询费吧,您咨询一的是什么好内容?咨询报告呢?能解决了什么呢问题?同类的咨询市场价是多少?是否是未知关联交易?其他一系列的问题,你随便一个问题就也可以让您企业不得擅入税前列支或进行进项抵扣。
别我以为只有一你才是聪明人,税务人员中也有聪明人的,我相信税务局也知道目前市面上不流行什么,你这些“小儿科”的招数,人家见多了,分分秒是让你企业与个人无地影踪,而且税法巳经给税务人员和税务局早已准备好——反避税条款!
只要税务局祭出大杀器——反避税条款,相似这个高管开发票可以避免税的问题,企业和高管个人没有一点反抗的能力。
随便选举例几条反避税条款,请企业的“聪明人”来破解吧:
一、《企业所得税法》条款
第八条企业不好算发生的与全面的胜利收入关联的、
比较合理的支出
,以及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应。
第四十一条企业只能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不要什么独立交易原则
而会减少企业的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则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无权明确的合不合理方法调整
。
解读:
1、什么是“合不合理的支出”?——至今也没任何一点税法通过内容明确,税务局完全掌握有终于的解释权与自由裁量权。第八条就可以不对税前扣除,真接直接封杀。
2、要是未死避过了“合不合理的支出”,“
不要什么独立交易原则
”的判断,也够企业解释的,你的咨询市面上怎么能价值开票金额?不好可以证明吧?
二、《个人所得税法》条款
第八条有下列选项中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权听从合算方法接受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国家规定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是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完全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联合起来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肯定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比较合理经营不需要,对应当及时属于谁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是下降分配;
(三)个人率先实施其他不具高合理不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声望兑换方法不恰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前款规定对他纳税调整,要补征税款的,应在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服务费利息。
解读:只要税务局掏出上述的(一)或(三),就怀疑企业具体实施非法经营避税,企业与个人又是也没辩诉的能力。
三、增值税条款
证不要什么、行政法规或则规定的
,其进项税额不敢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解读:只要你认定了是虚开发票的,当然是不能抵扣的。
对此“咨询费”三个字也一类风险高词了,在一些税务风险监测中变会自动启动扫描后出来并预警。而且,前面已经有太多案例登出来出去,税务局已经对“咨询费”等出手之间了,医药行业那是啊是例子。
求实际合规经验:
1.一个人可以在两家公司工作,一家全职,一家非全日制。
然后把一家交社保+工资,一家拿工资,分别代扣个人所得税。
2.高管个人建议换个人来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不需要本人。
不行,不容许本科学历员工同时能领取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时签订咨询合同就得有有内容有成果,只不过签个合同开个发票就领钱是不可能的,更何况现在一看见个独企业你的第一反应估计是偷税,税务局会不知道?那绝对是拿放大镜检查!
二、根据《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令第32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区分于税务机关遵循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高合算商业目的而某些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好,可以实行的最重要的纳税调整。
c选项情况不适用规定本办法:
(一)与跨境交易也可以支付没有关系的安排;
(二)涉嫌诈骗逃避缴纳税款、逃避继续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在内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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