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财税
2024-05-28 09:4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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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相关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是由税收...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相关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据《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是由税收征管法)船舶概论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企业所得税法)及可以实行条例、《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联合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协议的税收安排好了,以下亦称税收协定)等咨询法规,如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据规定外国(地区)成立且求实际管理机构是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机构、场所的,也可以在中国境内未并入机构、场所,但有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地方也可以无住所而在境内居所不满一年的个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揽建筑、安装、装配、修缮维护、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畜牧兽医相关专业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余劳务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牵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据规定有关规定负责执行。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第五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及时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全称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纳税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由自代扣代缴税款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办理预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由自项目合同签署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见附件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代理委托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面形式说明等资料。第六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及时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上报项目部分完工其他证明、验收其他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是什么《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再申报去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转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需要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第八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工程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以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性格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申请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基本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正式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的位置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怎么支付人名称及支付款项金额、怎么支付日期等咨询情况。第九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工程分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由自非居民申报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材料非居民申报纳税可以证明资料复印件。第二节税源信息管理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在组建税源监控机制,声望兑换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於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具体信息,并可依据工作要,将信息不使用情况反馈给当地政府。第十一条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牵涉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及时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见附件4),并按月传信给对方政府绩效考核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第三章正常申报征收第一节企业所得税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出、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全部完工或劳务合同拒绝履行一切就绪后全部结清税款。第十三条非居民企业通过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在含糊其词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选项中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以外只能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等情况的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非常设机构,必须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全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特别要求递交的那些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根据上述规定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系资料,或因项目不能执行不可能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惬意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擅入享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据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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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会税法与2020年比起,2021年可是章节结构未突然发生按照,依然持续了14章的内容,但是“增、删、变”的内容都很多!
第一节税法概念
第二节税法原则
第三节税法要素
第四节税收立法与我国税法体系
第五节税收执法过程中
第六节税务权利与义务
第七节税收关系
第二章增值税法
第一节征税范围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第三节税率与征收率
第四节增值税的计税方法
第五节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铁架征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七节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征收
第八节出口和跨境业务增值税的退(免)税和课税
第九节税收优惠
第十节征收管理
第十一节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及管理
第三章消费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税目、税率
第二节计税依据
第三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征收管理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与税率
第二节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节资产的税务处理
第二节税率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第三节税收优惠
第四节境外所得的税额直接扣除
第五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六节应纳税额计算中的特殊问题处理
第七节征收管理
第六章城市以维护建设税法和烟叶税法
第一节城市以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节烟叶税法
第三节教育费只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七章关税法和船舶吨税法
第一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进出口税则
第三节关税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四节减免规定
第五节征收管理
第六节船舶吨税法
第八章资源税法和环境保护税法
第一节资源税法
第二节环境保护税法
第九章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和耕地占用资源税法
第一节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第二节耕地占用资源税法
第十章房产税法、契税法和土地增值税法
第一节房产税法
第二节契税法
第三节土地增值税法
第十一章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和印花税法
第一节车辆购置税法
第二节车船税法
第三节印花税法
第十二章中国税务税务管理实务
第一节税收协定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第四节反避税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第六节税收征管合作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节简要说明
第二节税务管理
第三节税款征收
第四节税务检查
第五节责任
第六节纳税担保和抵押
第七节纳税信用管理
第八节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
第九节税务文电子送达明确规定(试行)
第十四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2022-05-16税收税务管理实务第一节
第十二章全球税收税务管理实务
第一节税收协定
一、税收协定非盈利组织会计范本
二、我国友好协议税收协定(安排好了)的情况
三、税收协定有名条款推荐
四、税收协定管理
第二节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第三节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第四节反避税
第五节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第六节税收征管合作
第一节税收协定
一、税收协定船舶概论范本
税收协定也称税收条约,是指两个的或两个以下的主权国家或者地区是为协调相互间在一次性处理跨国发展纳税人征纳事务和那些关联方面的税收关系,充分尊重不对等原则,经过政府谈判所公司签订的一种面协议或则条约。
世界上最早的税收协定是比利时和法国于1843年公司签订的。
二、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安排)的情况
三、税收协定是是条款详细介绍
税收协定的内容通常和协定适用范围、基本都用语定义、对所得和财产的课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办法、尤其明确规定和协定未生效或重新开启的时间等。
我姑组织所签署中或者条款规定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一下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中新协定》)中条款明文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中的条文和税收协定的适用范围、税收居民、下属机构机构、营业利润、运输、财产所得、投资所得、劳务所得、那些种类所得、特别规定等条款。一下将基于条件《中新协定》及协定条文讲解,选定“税收居民”和“劳务所得”两个条款对税收协定的是是条款进行简要介绍。
(一)税收居民
1.《中新协定》中,“缔约国一方居民”,是指明确的该缔约国,而住所、居所、管理机构所在地、总机构所在地、注册一地或一丝一毫其他类似于标准,在该缔约国负有纳税义务人,也包括该缔约国、地方当局或法定机构。
居民影视在一国负有新华考资纳税义务的人,这是不能判断居民身份的必要条件。
2.双重居民身份下结果居民身份的可以判定(注意一点顺序)
(1)疤痕组织住所
(2)重要利益中心
(3)习惯性居处
(4)
3.除个人其他(即公司和别的团体),同时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人,应认定不过“求实际管理机构”处国的居民。
(二)下设机构机构
常设机构的概念比较多用于判断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即按此确认在什么好情况下中国税务机关也可以对新家皮企业征收。
1、《中新协常设定》中,非常设机构是指企业并且所有的或部分晚上营业的单独计算营业场所。
2、非常设机构正常情况包括:
(1)管理场所
(2)分支机构
(3)工厂
(4)办事处
(5)作业场所
(6)矿场、油井或气井或则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两种情况下下属机构机构的判定标准。
(1)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也可以与其或是的监督管理活动,但仅以该工地、工程或活动发动6个月以上即属。
(2)企业通过雇员或雇的的那些人员在缔约国一方提供给的劳务活动,除开咨询劳务活动,但仅以该性质的活动(为统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一点12个月中尝试或累计时间最多183天以下保证期限。
4.缔约国一方企业在缔约国另一方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等活动的目的并入的本身马上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设置场所,不应被认为为常设机构。
5.当一个人(除不使用规定的独立代理人其他)在缔约国一方代表缔约国另一方的企业参与活动,有权并经常会向前行驶这种权力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那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一丁点活动,应认为该企业在缔约国一方设有非常设机构。
6.并又不是所有代理人通过上述第5点相关规定的活动都将行驶其所构成代理企业的主要职能机构。
7.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控制或被操纵于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公司或则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没营业的公司(不管是否需要是从主要职能机构),此项事实又不能据以使一丁点一方公司所构成另一方公司的下属机构机构。
(三)劳务所得
1.的的个人劳务
2,非单独的个人劳务
四、税收协定管理
(一)收益所有人
(二)合伙企业使用税收协定问题
(三)费居民纳税人享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四)居民享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税务管理
(第十二章第一节完结旧唐·宪宗本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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