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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财税
2024-05-05 1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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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公司认缴期限是多少年 企业认缴制的期限是可以由股东约定,最长可以约定为二十年,而且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或者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
认缴出资时间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延期。认缴登记制使得发起人可以约定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原则上不作限制。为了避免股东逃脱出资义务,出资时间应当符合实际,认缴时间一般为30年。
根据注册公司的相关要求,如果注册资本是认缴制,会在营业执照办理的时候显示出来,工商不需要验资报告,并且公司注册认缴制期限是可以由股东自行约定,只需要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即可。
1、公司注册认缴制期限并不是越久越好,因为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等信息是要向社会公示的信息。一些项目会对这些信息进行限制,同时期限过长也会给人造成实力不足的误解,影响公司的信誉度与业务等。
2、认缴注册资本在公司清算或者解散的时候,应认缴而未认缴的注册资本,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实缴。如果认缴期限并没有到期,就不用实缴了。
3、股东以认缴额度为限承担公司的责任与债务,如果公司的注册资本越大,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相应的越多,股东以认缴的额度去承担公司债务和责任。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公司的注册资金以及认缴时间均可以由公司股东自行约定,但公司股东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免影响公司业务的开展。若有股东未能在约定期限足额出资,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还应向其他履行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
: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缴纳出资期限,应当由公司章程规定。出资时间虽是公司股东(发起人)内部的自行约定,但也要切合实际,一般就是20年,20年后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
公司注册流程
公司章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人代表章、发票章;至此,一个公司注册完成。
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衍生问题: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好处是什么?
1、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2、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3、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学会具体认定。
4、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时限由股东约定,最长是二十年,而且是可以变更的,但是当公司的经营出现异常或者是资金链出现问题时,即使未到认缴的期限,也应当补足出资。
公司注册资金认缴的注意问题如下:
1、认缴时限越长越好, 认缴金额,认缴期限等信息都将对社会公布,企业运营过程中,认缴期限太长会引起合作伙伴对公司诚信和实力产生怀疑;企业应该根据自身实力、经营规模和创业规划来确定认缴期限,树立诚信意识;
2、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注册资本“实缴”改为“认缴”,并不意味着注册资本可以“只认不缴”,企业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到期不认缴后果如下:
1、若规定的认缴期限内未能足额出资,应承担相应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应在承诺的认缴期限内缴纳完毕,同时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依据】: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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