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财税
2024-04-30 12: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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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深圳注册外资公司注册 (6)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必备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认缴出资及实际出资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1,且应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外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所需材料: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
4、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意见;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商务部: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
4、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意见;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如外企设立代表处,该外企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涉及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涉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涉及司法部
外国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涉及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涉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涉及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涉及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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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含义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的保护。
【依据】
《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本规定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外商投资的公司;
(三)依照、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
受理条件
1.公司设立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需经审批机关批准。
2.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五十个以下)。
3.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7.至少应有一名股东为外国籍。
申请材料
1、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2、《公司登记(备案)申请》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4、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
5、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6、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8、、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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