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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顺佳财税
2024-04-29 09:53:11
1620
内容摘要:企业法人必须交社保吗?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法人必须要办理社保;但是,如果法人不在公司领取工资,在其他地方买了社保,就不需要在公司办理社保了。 《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主要内容:
1、1984年中国开始对原有的
退休金
制度进行改革的探索,1997年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统账养老保险制度)框架。
2、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
3、该制度在
所有制
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
4、该制度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
5、该制度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6、基本
养老保险金
的给付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给付条件是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劳动关系
的,公司不需要为其缴交社会保险和医保。如果公司与法定代表人存在劳动关系的,公司需要为法定代表人缴交社会保险。
根据《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
社会保险费
。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
非全日制
从业人员以及其他
灵活就业人员
,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根据《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拒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的,依照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
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
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
执业资格
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保费: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1、社保缴费基数
社保的缴费基数,是指企业或者职工个人用于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用此基数乘以规定的费率,就是企业或者个人应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金额。
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数据相挂钩。它是按照职工上一年度1月至12月的所有工资性收入所得的月平均额来确定的。
每年确定一次,且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社保基数
申报和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7月。企业一般以企业职工的
工资总额
作为缴费基数。
职工个人一半则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基数。在我国,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依法对其进行核定。
2、缴费比例
缴费比例,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费率。我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的征缴费率并未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不同的社会保险险种,我们实行不同的征缴比例。
在失业保险规则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交费义务。
根据有关限定,不履行交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受相应的职责。故法人本人若不买社保,则可能会受到制裁。
:
《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中国法人分类:
按中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一、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
二、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三、特别法人:
《民法总则》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根据《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社保的特征:
特征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的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特征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特征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特征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特征5:保险基金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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