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财税
2024-04-09 10: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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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深圳注册海外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申请注册海外公司条件:一位以上年满18岁股东( 有护照或身份证的内地公民或海外人士); 有注册地址和有限公司法定秘; 2、海外公司股东和...
2、海外公司股东和董事:股东是股份公司的投资者,董事是由股东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主席是董事会的负责人。在注册海外公司前必须先确定股东、董事、董事主席以及他们之间的股份比例;
3、海外公司法定秘:政府规定海外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名法定秘,法定秘由海外本地自然人或法人担任。
4、如何开始注册公司:填写《注册海外公司委托》和《注册海外公司协议》传真到我们的各分行即可开始办理;
5、注册海外公司程序:委托-》签署协议-》交付定金-》签署法定档-》到政府各部门办理手续-8个工作日支付余款可获整套资料。
6、海外公司绿盒内容:公司注册证(营业执照);税务局商业登记证;公司章程19本;股票本;钢印、签字原子印、小圆章;董事会议记录本;申请资料影印件1套;执业会计师核实开户文件一套,公文盒一个;共11项;
7、海外公司经营范围:海外公司的经营范围原则上并没有太大的限制。不管公司名称如何只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可经营任何性质的业务,如:财务、医疗保健、船务运输、进出口贸易、房地产、建筑、装饰装潢、信息网络、服装纺织、旅游、文化出版等;一些在国内比较难注册的公司在海外都可以得到注册。
8、海外公司名称选择:海外公司起名较自由,不论注册资金大小,海外政府允许公司名称含有、集团、控股、实业、投资、学院、、基金会、研究所等字眼;
1、企业工商核名:企业在起名时需要满足企业起名规则,同事也需要多准备几个,以免核名失败需要重新审核。企业提交核名时需要准备股东、法人和财务人员的和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公司注册资本、出资和出资比例等信息;
2、注册公司资料:企业章程、企业经营范围、公司注册地址资料、股东信息资料和股东出资资料等信息提交到工商网站申请,申请成功之后,需要递交到工商局审核;
3、领取营业执照:审核通过之后需要会领取到《企业设立登记通知》,需要携带法人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4、备案刻章:营业执照领取之后需要到公安局进行企业备案,并去指定的刻章机构刻公司章,包括: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章和合同章;
5、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15天内,需要去税务局进行企业税务登记,并领取企业发票和核定企业税种。
二、注册外资公司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2、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原件;
3、外方投资者的公证认证证明原件;
4、设立
公司注册
地址需要提供地址房产证明复印件,租房合同和租赁合同;
5、设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全体董事、经理和监事的身份证件;(如为外国人,提供护照;如为中国人,提供身份证;)
外资公司设立流程:
外资创业投资公司注册申请材料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所需材料: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
4、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意见;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商务部:
1、必备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申请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2、投资各方签署的创投企业合同及章程;
3、必备投资者面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投资者符合《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资格条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实性;投资者将严格遵循本规定及中国其他有关法规的要求);
4、事务所出具的对必备投资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声明已获得有效授权和签署的意见;
5、必备投资者的创业投资业务说明、申请前三年其管理资本的说明、其已投资资本的说明,及其拥有的创业投资专业管理人员简历;
6、投资者的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7、名称登记机关出具的创投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8、如果必备投资者的资格条件是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则还应报送其符合条件的关联实体的相关材料;
9、审批机构要求的其他与申请设立有关的文件。
如外企设立代表处,该外企公司从事的行业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如业、保险业、海运业、海运代理商、航空运、运输业等,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文件申请批准证,然后才能向工商局申请登记,其中、保险业外国(地区)企业申请设立时还应提交资负和损益年报、组织章程、董事会与我国未建交国家的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持商务部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1.涉及交通部
外国海运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多式联运企业以及其它与航运相关的企业和组织,从事公路运输业的外国企业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应经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
2.涉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应当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批准。
3.涉及司法部
外国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司法部批准。
4.涉及中国人民银行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国机构主要包括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商人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汇经纪人公司、信用卡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等。
5.涉及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应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1998年中国政府机构改革后,保险业的审批职能由中国人民银行转移到新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
6.涉及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外国政府旅游部门、政府间旅游组织和外国旅游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中国旅游局批准。
7.涉及财政部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应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中国财政部颁发批准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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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含义
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创投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正当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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