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财税
2024-01-12 09: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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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国科发怒〔2016〕32号)规定:“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再一次发生迁址或与认定条件无关的必然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怒〔2016〕32号)规定:“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企业再一次发生迁址或与认定条件无关的必然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了什么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人认为机构报告。经认为机构审核条件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减少,对于企业迁址的,原先申领认为证,编号与有效期增加;不条件符合认定条件的,自迁址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已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新技术企业突然发生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或是的重大的事情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包括经营业务不可能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外向证实机构报告。经认为机构审核符合国家规定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此企业迁址的,恢复申领认定证,编号与有效期减少;不条件符合认定条件的,自名称变更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官方网站:许多地区的科技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或相关部门会在其官方网站上能查到已证实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您可以访问相关机构的官方网站,他们发布的名单或公告,以可以确定您是否额外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咨询都认定部门:就联系当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或机构,向他们您的企业是否需要实际了证实。他们将能够相关的资料相关的认定记录,并向您能提供详细的信息和答复。
交流都认定机构:如果不是您实际代理机构或第三方进行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先申请,您可以不联系相对应的认定机构或代理机构,向他们当事人结果。
请您留意不同地区和部门的流程很有可能会有不完全不同,左右吧方法仅为一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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