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顺佳财税
2024-06-02 09: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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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代理销售食品企业的会计怎么入手代理销售,需要看你们是买断自己定价销售还是上级公司按销售额给你们提成,两种不太一样.买断自己销售,那买回来的食品就做存货,卖掉的时候按进价归...
代理销售,需要看你们是买断自己定价销售还是上级公司按销售额给你们提成,两种不太一样.
买断自己销售,那买回来的食品就做存货,卖掉的时候按进价归结成本,转结利润.
将代销视为销售自己的货物。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借项)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收入,
应交税金(销项);
结清成本,
借:营业成本,
贷:库存商品;
计提应付对方的货款,
借:代销商品款,
贷:应付账款;
结清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注意银行存款的借贷方差额就是代销企业的现金流入,而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的差额就是代销企业的毛利。
销售提成麻烦点,所有购进食品只做代销商品处理,在与上级公司结算的时候把提成做为收入.
收取手续费方式下,由于企业的价格就是对方的定价,增值税借项和贷项相等,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情况,所以,收到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贷: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金(贷项);
计提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借项),
贷:应付账款;
结转成本,
借:代销商品款,
贷:库存商品;
后将销售款付给对方,
借:应付账款,
贷:营业收入(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由于应交税金的借项和贷项相等,所以应付账款实际上是销售商品取得的价款扣掉手续费的金额。
区别如下:
1、预付款方式: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出口商和进口商之间的交易,即在货物发出前,进口商向出口商支付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预付款方式是先收款再发货。
2、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一种保证,表示出口商可以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收到进口商支付的货款。信用证方式是先发货再收款。
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
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
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借:销售费用 2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不含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21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20 000
2.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3.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
借:代销商品款2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
4.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
贷:银行存款21 4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
5.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2 000×5)
:
由于代销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不确认收入,但需单独设置“委托代销商品”账户,在商品发出时,将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转入本账户的借方。当受托方将商品实际销售后,应向委托方出具代销清单。
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按协议价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贷记本账户。本账户期末余额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销手续费,作为商品流通费用,计入营业费用。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许多企业为了扩大产品的销售量,提高企业的销售收入,增加企业利润,采取代销的方式进行商品销售。在这项业务中会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务处理。由于该销售方式比较复杂,财会人员在会计处理上容易混淆。在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下,可以对双方的处理方法作如下分析。
一、视同买断方式
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委托方应在发出商品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确认收入,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但其销项税额应按实际售价与增值税税率的乘积计算得出,并开具相应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也就是说,如果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仍与委托方按原协议价结算,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则此差价构成了代销商品的手续费,对此差价(不包括增值税)仍应再征收营业税。可见,对这部分差价收入不仅要征收增值税还要征收营业税。
例1: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按协议价200元/件结算。该商品成本120元/件,增值税税率17。B企业实际售价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时:
借:银行存款23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23 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并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库存商品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28 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4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 080(24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支出)20 000
贷:库存商品20 000
3.按协议将款项付给A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 23 400
贷:银行存款23 400
4.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200(4 000×5)
二、收取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受托方严格按照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商品,只收取手续费。在这种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当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销项税额;受托方以委托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由于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价格销售,必然导致同一业务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一般情况下,受托方交纳的增值税额为零。同时,对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作为向委托方提供的劳务报酬并交纳营业税。
例2:A企业委托B企业销售甲商品100件,协议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120元/件,B企业按协议价格出售给顾客,A企业按售价的10支付B企业手续费。B企业销售了全部甲商品,并向A企业开具了代销清单(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
(一)A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将甲商品交付B企业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贷:库存商品12 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企业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 000
借:销售费用 2 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 000
3.收到B企业汇来的价款净额(不含手续费)时:
借:银行存款21 4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21 400
(二)B企业的税务及会计处理
1.收到甲商品时:
借:代理业务资产20 000
贷:代理业务负债20 000
2.实际对外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 000×17)
3.取得A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400
贷:应付账款——A企业3 400
借:代销商品款20 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20 000
4.支付A企业款项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A企业23 400
贷:银行存款21 40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2 000
5.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2 000×5)
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品种、价格、手续费标准、供货结算期限等,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依据。
商品发给其他单位代销时,委托单位不作商品销售,不进行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代销商品仍属委托单位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在“库存商品”帐户下设“委托代销商品”专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待受托单位按合同交来代销商品货单及货款时,再作为营业收入入帐,同时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所支付的代销手续费可作费用列支或者冲减“营业收入”。
与发出商品区别
发出商品与委托代销商品的区别:
1、发出商品:在一般销售方式下,企业对于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即企业对于发出的商品,在确定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2、委托代销商品:是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企业委托代销发出的商品作为委托代销商品处理,借记“委托代销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企业委托其他企业代销商品时,在发出商品时,如果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比如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视同买断方式但对方未销售掉的可以退回的情况),那么企业发出商品时,应该先将成本由“库存商品”转入“委托代销商品”。
因此这个“委托代销商品”与“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而“发出商品”科目的性质与“库存商品”科目的性质是类似的,因此委托代销商品是委托方的存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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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商品-
张总监 13826528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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